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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部最新通知:修改离婚登记程序,下月起施行

来源: 蜜小助  2020-12-19 阅读数:772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,近日,民政部发布,关于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,离婚冷静期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作出了相关调整。

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:“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”因此,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。

民政部最新通知:修改离婚登记程序,下月起施行style="transition: margin 0.1s linear 0s, padding 0.1s linear 0s, width 0.1s linear 0s, height 0.1s linear 0s; margin-top: 0px; margin-bottom: 16px; color: rgb(51, 51, 51); font-family: "PingFang SC", "Hiragino Sans GB", "Microsoft YaHei", "WenQuanYi Micro Hei", "Helvetica Neue", Arial, sans-serif; letter-spacing: 0.5px; white-space: normal; background-color: rgb(255, 255, 255);">调整离婚登记程序,离婚登记按照申请、受理、冷静期、审查、登记等程序办理。

申请。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,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,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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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。婚姻登记员按照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,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,发给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。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离婚冷静期,不予受理。当事人要求出具《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》的,应当出具。

冷静期。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》一并存档。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离婚冷静期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
审查。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的,应当出具。

登记。婚姻登记机关按照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规定,予以登记,发给离婚证。

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,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,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。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“此件与存档件一致,涂改无效。x x x x婚姻登记处x x x x年x x月x x日”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。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,骑缝处不填写日期。离婚冷静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。婚姻登记处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“x xx登记处存档件xxxx年xx月xx日”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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